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务外出及因私请假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6-22 点击数:

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务外出及

因私请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组织观念,严肃组织纪律,加强我校教职工公务外出及因私请假工作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公务外出为因公离开广州市的出差、演出、出访、培训等;因私请假为非公休日的因私请假,包括探亲假、婚假、病假、事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独生子女护理假和丧假等。


第一章 假 期

第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女职工才享受)、青年节(法律规定的青年才享受),放假安排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 公务外出

公务外出时间按学校领导批准的时间执行,超过批准时间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事假

本人或家庭的私事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的按事假对待,事假一次不得连续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按30天计算)。实习、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享受。

第四条 病假

因身体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需病休且不能在寒、暑假期间离岗休养的按病假对待。一般病假时间最长2个月。女教职工因保胎请假的,按病假处理。

第五条 特殊情况假期

(一)婚假

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的职工,可休婚假5天。晚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另增加10天。

(二)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另外,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看护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天的看护假。

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四)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后,可享受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五)节育手术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六)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七)丧假

配偶或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5天。

(八)探亲假

我校执行寒暑假。归侨、侨眷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假期报备规定

公务外出及特殊情况假期,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手续。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期间,常住地在广州的教职工离开广州超过1天的,应告知单位负责人。中层干部必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中层正职同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章 假期时间计算

第七条 节假日以当年国家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探亲假: 归侨、侨眷等的出境探亲假期,从离岗之日起至销假上班止,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第九条 婚假:5个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需到外地结婚的,省内市外可增加1个工作日,省外可增加2个工作日。请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丧假:5个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到外地办理丧事的,省内市外可增加1个工作日,省外可增加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产假为连续天数,从休产假之日起至销假上班止。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如寒暑假在产假中间,不另补寒暑假,如在产假之前,产假从产妇住院之日起算,如在产假之后,可再休寒暑假。

第十二条 看护假为连续天数。

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请事假的,从离开工作岗位起至销假上班止。


第三章 请销假规定

第十四条 请销假程序

教职工应通过学校OA申请请假,按照相关要求说明请假理由,并经各级领导按一定权限审批后,由人事处打印登记备案,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考勤的依据。假期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返校,应在返校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事处办理销假。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托人持证明在两天内办妥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由单位备案。

事假一次连续3天至5天或全年累计3天至20天的、病假3天至30天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备案。

事假一次连续6天至10天或全年累计21天至30天的、病假31天至60天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备案。

事假一次连续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病假超过6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教学人员

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由单位备案。

事假一次连续3天至5天或全年累计3天至20天的、病假3天至30天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备案。

事假一次连续6天至10天或全年累计21天至30天的、病假31天至60天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备案。

事假一次连续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病假超过6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院长办公会决定。

(三)学校中层干部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除按第十五条(一)执行外,必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中层正职干部同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按《星海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粤音院外〔2016〕206号)执行。

(五)学校领导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由党委书记批准。

(六)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备。

(七)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需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有关情况。

(八)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未报告备案的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均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按旷工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党政机关和学校对党政干部请假问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补办手续规定

(一)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原则上应提前报告备案。如因紧急情况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的,应该及时报告并在返校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公务外出或因私请假因故确需逾期返校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返校后再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三)公务外出行程如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返校后再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八条 法定假、特殊情况假(哺乳假除外)工资、福利不变(合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由保险公司支付) 。

第十九条 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二十条 事假一个月中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超过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发当年年终奖励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病假一年中累计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限月份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期待遇,前三个月原待遇不变,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从第七个月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公职。

第二十三条 因私出境假期待遇,假期内的待遇按照国内事假处理,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社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须延长相应时间。


第五章 假期职务代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请假时间一个月以上的,请假期间的职务,有副职的由副职代理,无副职的,其代理人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教学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期间请假、调课及停课按《星海音乐学院教师请假、调(停)课管理规定(修订)》(粤音院教〔2017〕19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般干部和职工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所在单位领导安排。


第六章 违反请销假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上班的;

(二)虽提出请假,未经批准即擅自离开职守的;

(三)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电话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职的;

(四)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三十条 旷工的处罚:

(一)旷工1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教职工凡有旷工行为的,教学评估和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而未达到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当年的教学评估和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登记,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考勤情况应在当月的月底前报人事处。

第三十三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考勤登记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附中的请销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因公外出及因私请假单


星海音乐学院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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