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作者:yangbaoli 时间:2010-03-25 点击数:

  粤音院[2005]51号

为了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院教师聘任工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聘任原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教师聘任是指教师与学院之间签定聘任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业聘任。聘任职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二条 教师聘任遵循学院和教师双方自愿、地位平等的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教师聘任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严格按岗聘任。

第四条 教师聘任一般按教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也可以高职低聘。个人表现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中获得全国性大奖的教师,由聘用单位建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确认后、报学院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教师在聘期内如未能取得所聘职务的专业技术资格,则在下一聘期不能继续低职高聘。

第五条 超过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能聘任,因学科建设需要聘任的教授,须经学院批准并办理延退手续后,方可聘任。

第六条 为促进院内人才合理流动,教师可在院内跨单位应聘。在本系教师已超工作量工作的情况下,如教学需要,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聘请校外兼课教师。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我院教师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师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具备履行受聘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科研能力。

4、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5、教学、科研、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其他工作考核合格,在编教师在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工作量和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第三章 聘任组织

第九条 教师聘任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实行院系两级负责体制。

第十条 学院聘任工作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全院的教师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各单位决定的中级以下教师的聘任名单,决定由各单位建议的副高以上教师的聘任。

第十一条 各系、部单位聘任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师聘任工作。决定中级以下教师的聘任,并报院聘委会审核。提出副高以上教师的建议聘任名单,报聘委会审批决定。各单位聘任小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组成,党政领导人数少于三人的,可吸收教研室主任参加。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若干学科专家组,负责对应聘本学科教师岗位人员的学术、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议,为院聘委会决定聘任提供参考意见。每学科专家组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向全院或社会公布拟聘教师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岗位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应聘报名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含证明其学历、学位、学术成果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应聘者的思想品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察评议。

第十六条 各单位教师聘任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中级以下职务教师的聘任人选,提出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的建议聘任名单。

第十七条 院聘委会对各单位决定聘任的中级以下职务教师进行审核。对副高以上职务教师建议聘任名单提请学院相关学科专家组进行评议,并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决定聘任。原已聘任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在原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续聘同级职务者无须再经学科专家组评议。

第十八条 被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学院发文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

第五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受聘教师享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受聘职务相应的工资和津贴,享受学院和聘用单位规定的相应的福利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低职高聘教师其财政统发工资按原职务发放,学院按所聘职务发放工资差额和课时津贴。

第二十条 受聘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遵守学院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受聘期间受聘教师一般不得调离本院,如有特殊情况需调离的,按《星海音乐学院全员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受聘教师应当接受学院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受聘教师的工资、职务晋升和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 聘任期限与续聘、解聘、辞聘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师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执行试用期或见习期的教师,试用期或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其试用期或见习期计入聘任期限。

第二十三条 受聘教师在聘任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聘任自动中止。因特殊情况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学院聘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受聘教师的续聘、解聘、辞聘按《星海音乐学院全员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星海音乐学院人事处。

第二十六条 如遇本细则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聘委会裁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与学院发生聘任争议,可向学院聘任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星 海 音 乐 学 院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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