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给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安居乐业条件,学院决定对新引进的在广州市未享受过福利房房改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学历认证中提出的可享受博士待遇者不属此列)的人才。不具备上述职称或学历学位,但专业学术水平极高的特殊人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可视同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学院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调入本院时的职称、学历学位情况,依以下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教授:每户每月2000元,发放期限六年;
博士、其他系列正高职称:每户每月1500元,发放期限六年;
副教授、其他系列副高职称:每户每月1000元,发放期限六年。
第四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属学科带头人的,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其住房补贴的发放期限为十年。
第五条 新引进的人才,属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特殊人才,其补贴标准由学院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六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住房补贴的期限内,若出现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则从下年度起停发其住房补贴。
第七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本院,其住房补贴从正式调离的下月起停发。
第八条 实行住房补贴后,学院原则上不再给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排过渡性周转房。如学院房源允许,个人申请,学院可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周转房,入住周转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入住周转房期间,个人应按规定向学院缴纳房租。
第九条 经考核批准录用的副博士、学历认证为可享受博士待遇人员、硕士、学士学历并且符合货币分房条件人员,其住房问题按以下办法解决:
如学院房源允许,个人申请,学院可为新录用的以上学历条件人员安排周转房,入住人员按学院的相关规定交纳房租。
没有安排周转房的新录用的以上学历条件人员,学院按以下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副博士、学历认证为可享受博士待遇人员:每户每月500元,发放期限三年;
硕士:每户每月300元,发放期限三年;
学士:每户每月200元,发放期限三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施行。《星海音乐学院关于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粤音院[2001]19号)中的第六条中关于安家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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