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音院人〔2010〕100号
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产假和产假待遇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1995〕150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女教职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教职工。
二、产检假规定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三、产假
(一)产假原正常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已婚女教职工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增加产假15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夫妻在异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时间。
(四)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六)产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四、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院内岗位津贴按照病假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80%发放,停发院内岗位津贴。
(三)产假:
1、财政统发人员、固定工和合同工:工资照常发放,停发院内岗位津贴。
2、人事代理聘用制人员:已参加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停发院内岗位津贴。
3、辅助管理人员和临时工:学院已为其参加省直单位生育保险,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发放生育保险费。
(四)哺乳假:工资按照75%发放。院内岗位津贴按照事假发放。
五、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10月21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职工 产假 产假待遇 办法
(共印6份)